导读: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便捷性,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2017 年微信登录人数已达 9.02 亿。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微信作为诉讼证据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案例:
2017年7月5日,A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与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布匹,合同金额为40多万元,合同对产品型号、门幅、颜色、数量、单价等作了约定,并约定按实际金额结算。合同签订后,B公司通过中间人在合同外追加了40多万元的订货,A公司一共向B公司提供了价值98余万的布匹,B公司仅支付了货款58万元,尚欠货款40余万元未付。后B公司认为其追加订购货物的交易方系中间人,拒绝向A公司付款,A公司多次讨要未果。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胡杰丰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代理其通过诉讼方式向B公司主张剩余货款。胡律师针对案件现有证据进行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数额的认定,并指导A公司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由于A公司持有的绝大部分送货单没有对方工作人员签收,且B公司拒绝对帐,仅以书面证据无法证明B公司拖欠货款。所幸A公司在交货时,同时将大部分送货单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对方人员或微信群,并且所有的微信记录都还全部保存。因此胡律师确定了以微信记录和通话录音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策略,及时向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9693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A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真实有效,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312006元给A公司。B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没有收到微信群记录中涉及的货物为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本案至此尘埃落定。
总结: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虽微信证据与其他新型电子数据一样,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但只要其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依旧可以成为定案证据。本案虽然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取得了较理想的判决结果,但由于A公司有部分码单未通过微信发送给对方,导致将近9万元货款未被法院认定,还是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为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仅仅是要保存传统的证据书证物证,如合同、借条、对账单等,对于那些可能成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是双方买卖、借贷等的聊天记录,更是应当妥善保存,尽量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保存好原始聊天记录,善用微信的聊天记录收藏等功能。如果采用托运等方式发货,应该定期书面对账或者及时把相应的发货码单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客户确认,以免最后发生无法证明货物是否交付的不利局面。